春兴精工(002547)2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于2月10日收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孙洁晓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该案件将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公告称,上述事件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事务,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据官网介绍,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011年2月在深圳主板上市,总部位于苏州,注册资本11.28亿元。公司主要从事通讯系统设备、汽车、航空等精密铝合金结构件的研发制造。
业绩方面,春兴精工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00万元-40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基本每股收益0.0248元-0.0355元。
截至今日收盘,春兴精工报收6.01元/股,总市值67.80亿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
内幕交易亏2821万元
回顾公司此前公告,2018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向孙洁晓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内幕交易,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春兴精工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洁晓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孙洁晓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提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人等相关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向孙洁晓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19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孙洁晓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取保候审。
这起内幕交易起源于2016年的一桩收购案。
2016年4月16日,孙洁晓的朋友李发明向孙洁晓介绍了 CALIENT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 Calient 公司)。
2016年6月12日,春兴精工与 Calient 公司在上海会面,参会人员包括春兴精工孙洁晓、陈礼辉等人。当天形成了收购的初步意向。
2016年6月13日,春兴精工与 Calient 公司正式签订了保密协议。
2016年9月2日,春兴精工与 Calient 公司签署初步要约意向书。
2017年2月18日,春兴精工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涉及收购通信行业公司股权,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20日停牌。
2017年2月19日,春兴精工与 Calient 公司就收购事项谅解备忘录进行最后谈判,并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最终谅解备忘录。
2017年2月25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收购事项,涉及收购通信行业 Calient 公司股权,预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标准。2017年3月4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与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收购事项所涉及的商务谈判等各项工作,经核实及论证,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7年3月18日,春兴精工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通信行业公司 Calient 公司71%的股权。
2017年8月18日,春兴精工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18日起复牌。
春兴精工确定收购后,2016年11月起,孙洁晓、郑海艳控制使用蒋某艮的账户买入春兴精工1401200股,利用江某云的账户买入春兴精工1187500股,利用陶某青的账户买入春兴精工1018800股,这三组账户交易后共计亏损324万元。
除了操纵股票账户,孙洁晓和郑海艳还通过华宝信托有限公司——辉煌1006号单、1007号单进行内幕交易买入春兴精工股票,交易后共亏损约2497万元。
结合之前控制多人券商账户亏损的324万,这场内幕交易亏了约2821万元。
实控人拟用威马汽车股权抵债,
2022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再次延长支付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将以资抵债的原两家公司股权资产变更为孙洁晓家族持有的威马控股部分股权。此外,公司拟豁免孙洁晓原资产出售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利息支付义务(截至目前约5251.56万元)。
2018年12月,春兴精工将子公司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所持 CALIENT Technologies, Inc. 25.5%股权出售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洁晓控制的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成交金额4.5亿元,支付期限为36个月。2021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将上述股权转让金及利息支付期限延长一年,同时改以两家公司股权和上海市长宁区不动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
2022年12月10日,春兴精工发布公告称,债务人卡恩联特、孙洁晓拟以部分现金、孙洁晓家族持有的威马控股部分股权,以及其名下房产等资产,力争在2023年6月30日前清偿本次债务的股权转让款本金部分约3.95亿元;剩余业务往来欠款8095.31万元,将通过质押相应金额的威马控股股权给公司等保障措施,确保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孙洁晓恳请公司综合考虑本次欠款形成的历史原因,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豁免原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支付利息义务。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