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2、损失补偿原则赔付方式
(1)现金赔付: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采用现金赔付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也符合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愿。
(2)修理:某些有形财产保险,只是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便可以委托有关修理部门对受损害的被保险标的物予以修复,其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机动车辆保险。
(3)更换: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采用替换的办法,对损失的物予以补偿。
(4)重置:被保险人的财产毁损或灭失,保险人重新购置与所保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本来面目的补偿方式。
3、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