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混淆。关于重组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解释,“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后来将“让步”改为“调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内含了对贷款重组的解释。不过现在看来,将调整内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显然过于狭窄。实践中,重组可以调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也可能更改其从合同一担保合同;不仅修改还款条款,还可能调整偿债主体、利率等。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2、贷款重组是操作过程,重组贷款是操作结果。
3、重组前的贷款可称为被重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就是重组贷款。被重组贷款经过贷款重组,就变为重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