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对农民养殖合作社贷款规定如下:
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牧(农业、畜牧)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政府金融办,人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分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就草食畜牧业、设施蔬菜和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自2015年6月21日起,新发放草食畜牧业、设施蔬菜和中药材产业贷款,省级财政按国家基准利率的50%贴息,其余部分或由市县承担、或由农户承担、或由市县和农户分担,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二、农户贴息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人数必须达到50人以上)、养殖小区贴息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内(含),省级给予贴息补助,期满后不再延长。贴息资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
三、对市(州)、县(市、区)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产业大县贴息额度年初直接下达到县(市、区)、非产业大县贴息额度下达到市(州),由市(州)、县(市、区)按照贴息额度确定贷款规模。贴息资金在计划额度内按年度清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其他事宜继续按照《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甘农牧发〔2013〕176号)、《关于切实做好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甘农牧财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甘农牧财发〔2014〕5号)执行。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