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银行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银企合作关系,加强金融系统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服务,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商业银行的竞争,1996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300户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沈阳、济南、德阳(四川)7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主办银行是指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与企业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中资商业银行。
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企业是指与主办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是主办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
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共同利益关系,企业选银行,银行选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自愿互利的信用关系,不同于行政命令。
当主办银行和企业有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银企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主办行关系,当企业如发生破产、被兼并、解散等情况时,主办行关系也自然终止。
主办银行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密切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2.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对建立主办银行关系的银行与企业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赋予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 3.主办银行的确定以基本帐户为基础,企业基本帐户是建立主办银行关系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而不是以最大贷款额为依据; 4.主办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5.主办银行为企业提供所需的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但不是包办银行。
银企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当银行成为企业的主办银行后,银行与企业共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协议一般是一年一定,协议的内容包括主办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中对主办银行明确的内容是: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计划数额,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计划,贷款方式,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协议》中对企业明确的内容是: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计划,企业销售收入归行计划,企业还本付息计划,不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有关承诺。
据了解,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都有主办银行制度,日本称为主银行,德国称为家庭银行,韩国称为主交易行。
从这些国家的情况看,虽然主办行制度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内容都是建立银行与企业间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这种关系是银行与企业为着共同发展、共同壮大的目的逐渐形成的,这些国家的政府和中央银行都曾起到过重要影响。
主办银行制度试行半年多以来,主办银行制度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及银行自身加强经营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效地实施了信贷政策,支持了重点企业的生产发展。
仅1996年300户重点企业中就有286户企业与银行签订了协议,协议金额近370亿元,实际到位355亿元。
二是进一步密切了银企关系,银行加强了对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稳定了银行的客户和存款。
三是促进了企业、银行加强自身的经营与管理。
一方面,督促企业补充了自有流动资金,减少了挤占挪用,据调查统计300户重点企业都不同程度地补充了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配合主办银行办法的实施,适当上收了基层行的贷款权限,加强了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评估,减少了贷款的盲目性。
四是提高了经济效益。
据初步统计,1996年300户重点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为66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85%,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为1146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82%,实现利税1799亿元,1996年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在试行主办银行制度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银行承诺的贷款数额、利率很具体,而企业承诺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还本付息的条件很原则,容易形成包供资金的情况,需要通过加强管理逐步完善。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试行主办银行制度,进一步协调主办行、协办行与企业的关系,促进银行与企业共同发展,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修改《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主办银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