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名义上的贸易合同,实际并不进行货物的买卖,从而实现向其他企业资金拆借的目的;还有的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从而达到虚增贸易额,增加银行授信,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
(1)交易模式缺乏商业合理性(如低卖高买、增加不必要的中间方、约定固定收益、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2)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
(3)当事人一方不承担正常的买卖合同义务;
(4)付款与交货与否无关。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
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