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近日,阳光城从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信隆”)处获悉,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因合同纠纷案收到执行裁定书(2022)闽0103执恢215号,被裁定拍卖或变卖阳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883万股、东方信隆持有的公司股票969万股,合计不超过1852万股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0.45%。即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所持阳光城股份有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造成被动减持,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和减持价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减持情况以执行情况为准。
截至公告披露日,阳光集团持有阳光城约6.6亿股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15.97%;东方信隆持有阳光城约5.7亿股股份,占阳光城总股本的13.95%,合计持股约12.3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
阳光城表示,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被拍卖或变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