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大家解决资金周转的主要方法之一,而担保贷款不仅可以为大家解决资金问题,而且担保人的设立极大地减小了银行放贷的风险。
《担保法》里面有规定,如果用户非本人意愿,在合同双方的欺骗、诱导、胁迫下进行签字的话,那么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担保人也可以免除相关的责任。当然了,要证明自己被下套了,还需得拿出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比如说当时的监控视频、录音等。除了这种情况以外,如果担保期限已经超出约定日期、合同借款人私自变更合同等,担保人一样是不需要担责的。但在担保免责条件以外,如果用户成为了他人的担保人,那么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
如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上会留下污点,担保人的征信同样也会留下污点,具体承担的责任如下:
1. 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为他人做担保时,大家一定要审查清楚贷款合同的效力、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注意担保额金额和担保的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等,在条允许的情况该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