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 首先,是直接相关的,被视为贷款服务的价外费用,因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价外费用同理不得抵扣。\r 其次,如何界定是不是直接相关?这其实是税务机关开的一道口子,因为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就是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这些,能不能抵扣对银行没啥影响,因为税率都一样,但是对借款人就不一样了,因为利息支出已经不能抵扣了,收的这费那费还不能抵扣,怎么实现全行业只减不增?\r 第三,但是税务机关也不能说费用都能抵扣,因为都抵扣了,企业就会说银行你少收点利息,我多给你点费用,你给我开专票我能抵扣啊。那税务机关的税源就变少了,所以折衷一下,就是【直接相关的】不能抵扣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