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贷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贷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验收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实现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