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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是1991年建立的,以保障职工住房制度为目的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全称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构成,在住房保障方面发挥绝大作用。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些超级城市中,是一项有巨大保障意义的措施。
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住房是关乎生活质量的一项最大保障,当工作之后存得积蓄,大都会想要买房,如果没有父母的资金支持,凭借一己之力在城市中买下属于自己的第一套房子还是有些难。不仅如此,随着消费习惯的改变,许多人在工资发下来之后便可能成为月光族,这样的消费习惯对于年轻人来说,仍然是较为普遍的。
对于这样的消费现状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便更像是一种为年轻人购买房产所作的一种强制储蓄。在每月月收入中强制提取一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组成部分,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年轻人能够在消费普遍难以支持的现代,拥有一笔自己的储蓄。
住房公公积金制度的提取方式,是按照职工的月收入来计算比例的,最低是月收入的5%,最高是月收入的20%,并且这其中还包括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除以上强制储蓄的优点之外,在通货膨胀高度发展的今天,还是有一定的缺陷型存在,便是几十年前缴纳的公积金,可能到需要使用时取出来,但那个时候的价值不可能与当时的一种价值等量齐观。为避免住房公积金强制性特点所带来的、难以灵活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法律规定以下几种可以提前提取使用的特殊情况。首先便是,当职工用于支付房租时可以提取用于支付房租,例如佛山市,便规定在职人员连续缴费满3个月,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
其次,可以用以支付看病的费用,但该项使用条件仍然具有两种限制,首先便是需要是在医保费用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其次是对于病种的要求,要求恶性肿瘤或者是器官移植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种情况可以提前提取公积金的便是,可以用于房屋的装修,但这种情况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只是在部分省市有过相关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还是应先咨询相关部门以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
第四种情况是,用于应对突发情况以保障家庭日常生活,比如遭遇火灾或者车祸,日常生活难以为继,这个时候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保障家庭生活;第五便是,可以填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贷款种类不限于商业贷款,还包括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等。第六种情况,便是在公积金账户销户后,可以自由提取账户内的金额。公积金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有其极具保障性的作用,但也有一定的缺陷之处,这便在公积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大单位的用人成本,也会导致单位成本的增高,带来的可能是对于单位的一种高负荷运转,除此之外,公积金提取后如果不加以利用的话可能会导致资金的浪费。
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总是会有两面的声音出现,可能会有人看到其对于社会的一种保障和促进作用,但世上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这也意味着必然会有反对者,通过攻击制度中不可避免存在的一些缺陷,来对于该制度进行全盘否定。
最后一种做法也是不可取的,缺陷如果不是无法避免的话,便没有绝对的放弃必要,反而是应该通过制度本身的一种自我修复的功能,进行更好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