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但是这个规定到底是哪个文件规定的呢?
一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该意见 第 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在2015年为 了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打击高利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贷行为又作了新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远远不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而是大家都知道和明白的24%的高利贷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目前已经不是“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而是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24%,超过36%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