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峰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长虹42英寸液晶电视保险金额65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19日24时止。
2010年国庆期间,韩峰全家出去旅游。17岁的无业青年李铭,撬开韩峰的家门,将电视盗走后,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内情的个体户张强。李铭作案后,将所得赃款挥霍殆尽。案发不久,公安部门将李铭抓获,让其归还赃款,李铭因无业而无力偿还,其父母也以“不认这个儿子”为由,拒绝偿还。案发3个月后,韩峰因不能追回被盗电视,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案例分析】
在本例中,被保险人韩峰在电视被盗3个月中,已积极向第三者进行了追偿,因特殊原因未能得到偿还,这不是被保险人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条款中赔偿处理的规定:“3个月得不到赔偿时,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条款的规定先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那么在家庭财产保险的理赔中,一般正确的理赔顺序应该是怎样的呢,请看下面的建议。
【建议】
1.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韩峰的手机实际损失3000元。
2.个体户张强与李铭的电视交易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退还赃物。而韩峰应该在司法部门及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将3000元交付给张强,并将电视索回。
3.韩峰得到补偿后,按照条款规定,应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4.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请求权后,依照法律程序向李铭进行追偿,因李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偿还,保险公司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3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向李铭的监护人——其父母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