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淘宝店铺借给闺蜜却丢了闺蜜、影响了征信、失了买房资格,这笔账应该怎么算?近日,浙江省湖州中院对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搜贷吧来了解下这个案件。
案情回顾
90后的王某在淘宝注册了一家店铺,专门销售转椅。闺蜜张某知道后,提出向她学习经营淘宝店铺。于是,王某便将自己的淘宝店铺出借给张某经营管理,该店铺资质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和绑定,同时还将自己实名注册和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一并交由张某使用,用于收支订单货款。
为周转店铺资金,张某通过该支付宝账号在网商银行多次进行小额贷款,网商银行通过支付宝已审核的个人信息和资质,均向其发放了贷款,起初张某都按时归还。2018年,张某再次用这个账号向网商银行贷款100余万元,并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贷款合同。网商银行按约将贷款发放,但张某逾期未归还。
2020年初,王某因购房需要查询征信时,这才发现自己的个人征信异常,原因正是上述贷款逾期未还,因此购房计划泡汤。
同年11月,王某将张某作为被告、网商银行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以其名义与网商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自愿将以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商铺及支付宝账号交给张某使用多年,且王某亦知晓支付宝具有贷款等金融功能,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出借支付宝账号且未与张某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王某应当承担该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网商银行根据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和密码等账户身份要素识别用户身份,并根据该用于经营的淘宝店经营情况进行授信,进而签订涉案贷款合同,已进行了审慎审查,符合善意相对方的特点。
由于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贷款合同的签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某合法权益等法定无效情形,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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