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申请人==>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交需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有关内容==>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的,由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
办理时限:登记机关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决定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申请条件:
企业以企业的设备、企业的原辅材料、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办理依据:
1.《民法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