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除了是金融产品,也是一个财富管理工具。在基本概念之上,掌握保险在不同条件下的衍生变化,对于理财师而言,必将受益良多。
在财富管理领域有一种现象,有些工具大家似乎都懂,觉得就那么回事,因此不愿花时间沉下心去深入了解。但是一旦遇到具体问题,又发现自己完全无法应对,自以为了解的概念根本无法驾驭。很多领域,基础概念并不复杂,但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演变变化,却能产生出大量复杂的场景,这时候就考验理财师的专业厚度了。
笔者一直认为:保险,其实也是一个财富管理工具。特别是人寿保险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话题,就完全符合上述现象。保险其实是一个很专业的领域,但在认知中又存在很多“似是而非”的东西。一些耳熟能详的基本概念背后,其实有着比较复杂的法律意义,而在不同的需求背景下,又有大量的衍生变化。因此,理财师很难讲真正了解、掌握这些保险概念,需要带着“专心、耐心、细心”的态度来看。
一个例子:人寿分红保险
对于人寿分红保险,大家一般认为就是投保人按期取得分红。这个理解对吗?对,但是不完整。这只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情况而已,那么完整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分红保险可以获得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和保险可分配盈余,以保单是否到期和被保险人是否身故这两个时点为界,其利益分配存在以下情况:
> 1.在保单期限未到且被保险人未身故时,由投保人获得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
> 2.如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获得投保时约定的保额,同时获得未领取的累计保单红利;
> 3.保单期满且被保险人未身故时,由被保险人获得投保时约定的保额,同时获得未领取的累计保单红利。
透过这个简单的例子,对于保险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家大致可以窥见一斑。笔者之所以关注到这个话题,一是因为发现很多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概念自认为都了解,所以普遍不重视;二是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涉及重大利益的保单中,如果没有正确的安排好保险相关人,会有很大的风险隐患;三是在实务中,不正确的保险相关人安排,轻则使保单效用偏离投保人的初始意愿,重则影响保单的正常理赔。这些都在客观上加深了大众对保险业务的误解,影响了从业者对保险这一重要财富管理工具的应用。
五大概念:厘清保险相关人
面对如此专业和复杂的保险,如何正确理解它,使之成为合格称手的财富管理工具呢?首先,我们要厘清保险相关的五大概念。
> 1.投保人
投保人指缴付保险费的人,也就是保单持有人。保单是投保人的,类似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
>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其实是保险合同的标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情况约定的。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
>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 4.三者间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同属一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多位,并注明顺位。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
> 5.三者的设定
在人寿保险中,从家庭的角度,被保险人的选择其实非常重要。其本质是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通过保险提供被保险人未来所能创造财富的替代,从而尽量减少意外事故对家庭生活水平和未来规划的影响。投保人是保费的支出人,也是保单的所有人和控制人。因具有保单价值,保单本身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具备质押融资的金融功能。因此,投保人一般应从家庭财富管理人的角度设定。而受益人,往往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心里最牵挂的人,是未来最需要被照顾的那个人。
三分权利:注意权责变化
每个保险相关人都有保险法所赋予的相应权利和责任,掌握这些权责边界,是理财师正确应用保险工具和设计理财配置方案的基础。
> 1.投保人
投保人是保单持有人,在约定风险事件没有发生时,是保单价值的拥有者。保单的所有权,类似其它的财产,在保单保费缴纳完毕后,可以进行转让。
> 2.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知,保险事故的发生,直接遭受损害的就是“被保险人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请求权”本质上属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被保险人指定的方式转让(让渡)于其他人如“受益人”;也可以采取不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将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自己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此,指定谁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他人无权干涉。否则,不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就属于无效指定,不产生指定的法律效果。
> 3.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现在人寿保险中,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的设定要注意两点,一是应尽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投保时没有约定,则保单收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金就按照遗产处理,要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按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二是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指出,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
四点应用:满足不同需求
对保险相关人的正确设置,是实现保单目标(尤其是财富管理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客户端的需求千变万化,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满足四种最典型需求的不同应用。
案 例:
李先生与陈女士原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份保险。保单注明李先生为被保险人,陈女士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夫妻关系。离婚后,双方没有变更保单上的受益人。多年以后,李先生身故,陈女士试图获取保单上的受益人权利。保险公司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规定为由,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因为陈女士与李先生离婚之后,夫妻关系不再成立,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原受益人陈女士丧失受益人资格。
> 1.双职工家庭
夫妻双方均是家庭收入来源的,理财师应根据家庭保障需求和保费投入开展预算,分别以夫妻两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时秉持以下原则:如果预算充足,可以增加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降低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如果预算不足,则降低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增加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如果预算仍然不够,则缩短定期寿险保险年度,但尽量不要减少保险额度;如果预算非常低,可以用保障范围受限制的意外险来替代寿险。
> 2.财富传承者
家庭财富的把控者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子女为受益人投保高额终身寿险,可以实现财富的避税和无争议传承。这是充分利用了保险的非遗产属性,使得保险金不需要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和税款,避免遗嘱继承可能遇到的繁琐程序或挑战,也不用担心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问题引起纷争。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直接指定孙子女为受益人,则可实现财富的隔代传承。
> 3.家庭主妇
家庭主妇没有工作,缺乏独立性和安全感的,为增加保障,可以先生为投保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和年金领取人,以自己为身故受益人,投保年金险。年金险的缴费期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5年。在此情况下,由先生为子女投保,合情合理,易于达成统一意见。如果中途退保,年金险保单现金价值较低,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退保风险。假设出现离婚情况,且女方为子女监护人,则年金险为未来的长期生活提供了保障,母亲与子女一起享有后续的保险利益。
> 4.婚外子女
有婚外子女的,从家庭关系处理和社会影响等角度,无法直接将财产分配给婚外子女。其实可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婚外子女为受益人,投保终生寿险,在自己身故后为婚外子女留下一份保障。保险是“坟墓中伸出的一只手”,让投保人在身故后仍然可以控制财富的功能与使用。
在正式应用金融工具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技术层面的挑战,就是如何做到对这些金融工具的正确理解和适当使用。无论如何,财富管理无小事,各种投资决策分分钟关系到大家的真金白银。对金融工具的正确使用,直接影响到理财师对财富管理的正确把握。也正因如此,大家平日里还是要注意对财富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构建起正确的财富管理理念和知识体系,甚至形成自己的财富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