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小伙伴要求,试着解释一下「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兔保哥听不止一个保险代理人说过,两年不可抗辩,就是你带病投保也没事,熬过两年保险公司就必须赔。
真是这样吗?
咱还是讲故事吧,这个故事主人公依然化名兔保哥。
一、
2012年5月2日,江苏的兔保哥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重疾。
后来兔保哥经医院确诊为尿毒症,2015年5月27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但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不予理赔,不退保费,解除合同。
理由是兔保哥带病投保,没有如实告知,属于恶意骗保。
兔保哥搬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告上法院,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兔保哥败诉。
原来在投保前一个多月,兔保哥就被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高血压3级(极高危),住院治疗了近一个月。
出院后和家里商量了一下,立马买了保险,想着万一人没了,保险公司还能赔点钱。
等健康告知询问是否曾有检查结果异常,肾功能不全等问题时,全部选了「否」。
2013年4月,兔保哥病情加重,再次住院,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出院时被确诊为慢性肾衰竭CKD5期,医生嘱咐兔保哥每周做三次血液透析。
兔保哥忍着病痛,一直硬扛到2015年,合同生效两年整后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却没想到保险公司和法院都不理这茬。
二、
一审法院认为,「两年不可抗辩」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前提是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
而那么多住院出院记录、病历证据确凿,足以证明投保时,兔保哥就已经重病缠身。
兔保哥没有如实告知,存在主观故意隐瞒。
另外兔保哥在合同成立一年后就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内,却拖延到合同成立三年后才提出理赔申请。
明显不符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法院这也判兔保哥赢,那大家群起效仿,中国保险行业就得完蛋了。
所以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本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兔保哥不愿两年保费全打了水漂,继续上诉,二审毫无悬念的维持原判……
三、
故事讲完了。
接下来划重点。
简单来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
1、买保险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3、合同成立两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有新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其实只要不能被证明「恶意骗保」,大部分无关紧要的「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申请理赔都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保险公司不会太较真。
像江苏这位兔保哥,「恶意骗保」水平实在太低,保险公司都没必要出动调查组,就拿到完整证据,还坚持上诉去闹就属于浪费生命了。
其实在这个故事中,保险公司的表现也很恶劣,相关业务员但凡负一点责任,都不会发生向一位尿毒症患者卖保险的闹剧。
对那些误导投保者的业务员们,难道不应该也有所惩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