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取得双份赔偿。
法律依据:
一、最高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二、《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2、双份赔偿中,赔偿项目扣除医疗费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在工伤保险赔偿时,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的医疗费项目进行扣除。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保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保部门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三、《2016年最高院民事会议纪要》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也就是说,工伤基金对受害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足额获赔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费用可以不予重复赔付。但是受害人仍可以从工伤基金中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在侵权法律关系中,除了上述7项费用,还可以获赔的项目有:误工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