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内,友邦、平安等公司的产品价格远高于其他公司,这些公司虽然财务业绩亮眼,但却被不少同行指责,称平安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称友邦“只考虑给股东赚钱、客户利益则严重受损”,或者说他们“公司价值很高但社会价值很低”。
有的保险专家看到自己的朋友买了友邦的高价保险,甚至直接劝其退保,认为友邦定价高的离谱。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高价似乎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或非正义的。
本文对何为合理价格或正义价格的认知进行历史回顾,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友邦、平安高定价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并分析其对行业生态的影响。
一、何为合理价格或正义价格?
1.古希腊人的观点:等质等价才是正义价格
古希腊人认为,等质商品应该等价,如果商人卖高价,古希腊人会认为商人不正义,或价格不正义。但是,商品的质是什么?该如何度量?古希腊人没办法解决。
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商品都有两种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实用功能或价值,交换价值可用供求相等时的价格来表达。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价过高违背社会公理,要价太低也不行,社会良心会过不去,市场价格应该是社会公价,不高也不低,商家既无利润也无亏损,这样的中庸价格就是正义价格。
不知道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商家既无利润也无亏损的价格中,是否包含商家的资本成本,如果包含了,其实就是在说,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市场价格就是正义价格;如果不包含,商家图个啥呢?
2.价格可随供需形势、个人特殊需求而变
之后,中世纪顶级神学家阿奎那认为,价格应该不高也不低,但在需求大于供给的特殊情况下,价格可以超过价值,即价格可以定的高一点。以限量发行的邮票为例,供给者在价格足够低的时候会转变为需求者,进而拉高价格;反之,需求者在价格高的时候会转变为供给者,进而拉低价格。阿奎那似乎认为,价格可由供求决定,这有些现代经济学的味道了。
阿奎那之后,另一位叫圣安东尼的著名神父提出,商品价值有三个基础或来源:一是有用性,即可以满足人类的某种欲望;二是稀缺性,越稀缺,价值越高,这也有了现代经济学的味道;三是个人性,例如非常渴的人对饮用水的估值很高,这有了现代经济学中“商品效用”的味道。显然,个人性可能使价格严重偏离价值。
圣安东尼的价值理论在与现代经济学逐渐逼近,尤其是稀缺性和个人性对商品价值和价格的影响。
3.正义价格由自由市场竞争产生或决定
16、17世纪,自然法学派认为:如果市场交易是自然进行的,只要双方不是被强迫进行交易的,那么双方就应该是满意的,这种自然的方式所揭示的或所产生的价格就是正义的。
这其实是说,正义价格是由市场自由竞争所决定的,或所产生的。
所谓自然法,是说,大自然如果遵循了一些确定无疑的法则,那么这些法则,应当可以被当做正义价格的基础引进到人类社会里。
4.总结
大家可以看到,人们往往会有这样的朴素的或自然的想法:价格应该与商品的质地相对应,同质应该同价。但事实上,什么是“质”?什么是“质与价相符”,如何将“质”或“价值”转换为合理价格?其实非常困难。
最终,商品的价值发现或定价,似乎只有市场交易这条路可行,即市场交易价格发现了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大小。
但是,对于同质商品,市场交易往往会产生多种价格,而不是唯一价格。在这些高高低低的市场价格中,哪一个才是正义价格?哪一个价格与商品质地或商品价值相符,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商品价值是主观的,除使用价值外,如圣安东尼神父所述,稀缺性和个人性也影响价值。
而且,从保险交易可以看出,不仅商品的“个人性”是主观的,“稀缺性”也是主观的,卖保险的知道,卖方可以创造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主观稀缺性。
结果是,学者们认为,自由竞争产生的价格,就是正义价格,这相当于承认了同质商品不同市场价格的正义性。
二、现代经济学中的合理价格
到了现代经济学,经济学家已经不关心价与质的对应关系了,认为供求决定价格、价格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率的,可以创造最大规模的社会财富。
也就是说,现代经济学认为,只要是自愿交易,供求决定的价格就是合理价格。理由是,社会因此创造了最大规模得财富,或者说,市场价格在财富创造上是最有效率的。
不过,估计有不少人受到大学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会有如下看法:对于同质商品,供求曲线相交会决定唯一的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量(或均衡价格和均衡交易量),这一价格就是市价,也是合理价格,高于(或低于)均衡价格,仍然是不合理的价格。
但是,经济学教科书把市场严重简化了,简化成如下的样子:第一,所有同质商品都有同样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仓储、物流、买卖双方的沟通、签约等成本);第二,所有买方和卖方都在同一市场上进行交易,而且买方的除价格之外的交易成本(买东西除了花钱,还得花时间和精力)也是相同的,例如,所有消费者的住所与市场都有同样的距离,花同样的时间可以达到同一市场,并且时间的机会成本也是相同的;第三,所有卖方和买方都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对商品品质和商品售价有相同的、清晰的预期或认知。等等。
事实上,上述假设几乎在任何商品市场都不成立(在寿险市场更不成立),第一,同质商品,往往有不同的市场、甚至是在无数的市场进行交易。个人保险市场就是如此,保险市场可能是某家餐厅、某家咖啡馆、某个客户的家里、某个肯德基餐厅、某个旅游景点、某个小区的活动室等,市场是高度分散的;第二,保险消费者往往缺乏保险购买经验,对保险商品品质和售价缺乏清晰的认知,不同消费者往往会对几乎同质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主观估值和估价;第三,每个消费者选购保险都有不同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等等。
于是,在不同的交易环境下,同质保险产品会形成不同的市场价格,要不是保险产品已经有了监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价格,同质保险会形成无数的市场价格。即便在审批备案条件下,对同质保险商品,不同公司往往可以不同的价格在市场上达成交易。(更不要说,保险公司们总是会把自己的产品打扮的与其他公司的产品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上述价格区别是不可避免的,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
奥地利经济学代表人物米塞斯在其名著《人的行为》中说:“所谓“公平的”或“合理的”价格这种概念,没有任何科学含义,那只是一些希望的伪装,希望达到一种与实况不同的情境。市场价格完全是由那些实际在行为的人们的价值判断所决定的。”
三、友邦、平安高价卖保险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
1.高价的不合理性
显而易见的不合理性,就是客户买保险多花了钱。从保费和投资收益这个大盘蛋糕来看,股东和公司吃掉的太多,客户吃到的较少。
奇异的是,上述感受往往存在于保险专家和保险同行中,因为专家和从业者知晓价格高低,知道友邦、平安的客户买贵了。但真正的高价购买者却常常缺乏这样的感受,或者这种感受微乎其微,他们既然做出了购买的决定,其大脑中一定进行了考量,认为是“合算”的。
从更大视野来看,高定价挤占了高价购买者购买其他商品的空间,但高价购买保险已经为社会财富增长做出了贡献,应该与挤占的其他消费的社会贡献是基本相同的。
2.高价的合理性
第一,这些高价卖保险的公司并非从公司成立之初就能卖高价,从长期来看,或从长期平均值来看,这些公司往往并非是暴利的。绝大多数成功寿险公司都经历了如下过程:亏了不少年,然后逐渐能够微利经营,然后利润大涨。从未来发展来看,也许未来的环境变化和决策失误,会使其利润大幅滑坡,甚至有生存不下去的可能。也就是说,从长期来看,或从长期平均值来看,这些公司往往并非是暴利的。指责当下的暴利很可能缺乏长期眼光。
第二,这些公司树立了行业标杆,为后来者指明了方向,使后来者看到了希望和自己的美好未来。试图创立保险公司的老板们、已经进入行业运营的中小公司们,看到有友邦、平安这样的公司存在,会使自己的勇气倍增,当然环境变化会导致未来成功道路有所不同,但成功者总是会给后来者提供方向性指引和奋斗的勇气。
第三,暴利公司会加大行业引力,带动更多保险创业和保险供给,造福社会。从供给侧来看,暴利公司将会成为行业的正面形象代言人,吸引更多的老板或投资者进入保险行业,增加保险供给,进而压低保险价格,造福消费者,并创造更多的增加值或GDP,造福社会。
第四,高价售卖者或暴利公司往往偿付能力充足,从长远来看,客户的利益更有保障,也会为行业稳定运行贡献正面力量。高价售卖者的利润,除股东分配外,也会部分留在保险公司,增加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客户利益从长期来看更有保障。从更大视角来看,这也会增加整个行业的资本水平或抗风险水平,这些公司不但不会给监管机构和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增加负担,不会对社会造成负外部性影响,还会在其他个别公司出问题时,为稳定行业做出贡献。
第五,少数公司定高价其实有益于竞争者,有益于指责他们的同行。指责友邦、平安暴利的同行们可以仔细想想,如果,友邦和平安反其道行之,将产品价格低价售卖,利益受损者是谁,其实正是那些微利或亏损的产品定价低的保险公司,这些公司的市场空间将会严重挤压。而让友邦、平安卖高价,其他公司总可以对潜在客户说:“我们的产品有性价比优势”。
第六,高价售卖者和暴利公司的存在,其实说明,保险行业是个好行业。反过来说,如果行业内所有公司都是低价售卖着,所有企业都是微利经营,甚至经常有公司活不下去,需要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处于低水平,这个行业是不会被社会尊重的,大学里保险专业的学生也看不到未来。
第七,少数公司定价高有益于行业生态。从保险行业生态来说,行业内部的保险公司的定价应该各不相同,高价、中价、低价都应该有,暴利、微利、亏损、严重亏损者都应该有,这样,各种公司各得其所,亏损者也可以看到自己的未来方向,坚定信心,向盈利者甚至暴利者迈进。
结论是清晰的,我就不多说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