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房贷抵扣只能是首套房,而关于首套房认定,根据房贷类型有所不同。
一、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因此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个是家庭成员名下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一个是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有当地住房。
1、公积金贷款记录
可以全家带上有效身份证前往当地的征信分中心的自助征信查询机上,分别刷身份证验证身份后把自己的征信报告打印出来,再查看贷款记录里是否存在公积金贷款记录。
如果其他家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名下都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只有纳税人名下有唯一公积金贷款记录,则该套房产算是首套房。
2、当地住房信息
通过当地住建部官网或者是当地住建部中心两种渠道,查询家庭成员在当地房管局房屋备案信息,看是否存在居住用房、住宅这两类用途的成套住房,一般只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都算是首套房。
(1)夫妻共同贷款买房,则丈夫和妻子在当地房管局房屋备案系统里,名下都没有居住用房、住宅这两类用途的成套住房。
(2)非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共同买房,细分为四种情况:
①如果纳税人身份是女儿,和父亲共同买房,则女儿的丈夫、父亲的妻子,以及女儿未成年的子女,名下都没有居住用房、住宅这两类用途的成套住房。
②如果纳税人身份是女儿,和母亲共同买房,则女儿的丈夫、母亲的丈夫,以及女儿未成年的子女,名下都没有居住用房、住宅这两类用途的成套住房。
③如果纳税人身份是儿子,和父亲共同买房,则儿子的妻子、父亲的妻子,以及儿子未成年的子女,名下都没有居住用房、住宅这两类用途的成套住房。
④如果纳税人身份是儿子,和母亲共同买房,则儿子的妻子、母亲的丈夫,以及儿子未成年的子女,名下都没有居住用房、住宅这两类用途的成套住房。
二、商业贷款
根据当地实施的政策,即认房不认贷、认贷认房,对首套房认定标准不同:
1、认房不认贷
即不看贷款记录,只看家庭成员(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当地住建部门住房登记系统里,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房屋套数来判断,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当地没有买过相应的用途的房屋,在其他地区有房屋,再贷款买房算首套房。
(2)在当地全款买过相应的用途的房屋,但是在贷款前已经卖掉了,在住建部系统该房产信息已经注销,则再贷款买房都算首套房。
(3)征信报告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是房屋不在当地,或者是在当地已经卖掉,再通过商业贷款买房,仍然算首套房。
(4)有通过办理商业贷款买了当地的房屋,在还清房贷后已经卖出去了,再办理商业贷款买房仍然算首套房。
2、认贷认房
这种标准比较严苛,既看房屋套数,又看征信系统房贷记录,同时满足两个标准才算首套房,具体如下:
(1)房屋套数为0
在当地住建部门住房登记系统里没有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房屋,如果之前有则在办理贷款前需要把该房产卖掉,或者过户到非家庭成员名下。
(2)房贷记录为0
家庭成员征信报告上全部没有房贷记录,如果有其中的成员之前贷款买过房,即便当前房贷已经结清,且房屋卖掉了名下没房,都不算首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