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发放信贷资金,防止挪用
贷款新规的发布,矛头直指贷款风险。防止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被视为贷款新规的核心。新规的实施,将“实贷实存”转变为“实贷实付”。
“实贷实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主支付。在“实贷实存”模式下,信贷资金的支取与还款全部由借款人执行,整个资金的发放与回笼全部在同一银行循环,因此很多银行通过派发贷款来促进存款。
“实贷实付”,就是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在“实贷实付”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受托支付,银行向不同的最终受益人支付信贷资金后,企业可将资金在不同银行间划转;另一方面,由于必须分阶段、分额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约束银行贷款虚放、存款虚存。
银监分局局长邱承金说,“实贷实付”虽然是个新名词,但事实上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一直实行实贷实付。由“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贷款的条件和门槛并没有变化,只是在支付环节上进行了一些调整,而调整的目的也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大额贷款借款人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款项
贷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规中最为核心的细节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变为“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相结合。
根据新规,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个人贷款资金也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
采取受托支付的个贷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款环节更细化,“紧箍咒”起效
银监部门指出,传统贷款管理相对粗放,仅划分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没有具体细分到业务流程,通常叫“贷款三查”。没有强调贷款的结果,只是简单地要求“贷后检查”,作为审慎经营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则被忽视了。至于检查后有问题的贷款如何处理,在传统的贷款管理制度中,并不是重点。
贷款新规则将贷款管理细化为八个环节,即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支付、后管和处置,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只要认真落实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借款人作出承诺方可贷款
借贷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银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诺不能兑现,就要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借款人承诺的内容有假,构成欺诈,也要承担责任。这样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愿造假。
例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同时,在信贷新规中,借款人协议承诺除了按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约要执行罚则条款外,还要承诺两点:一是贷款的真实用途;二是贷款的支付方式。没有以上协议承诺,则不能签订贷款合同。
个贷执行面谈面签,以防冒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指出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邱承金介绍,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而且实际中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也多是源于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
因此,贷款新规的规范重点之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
银监部门认为,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贷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违规贷款,后果很严重
贷款新规对违规事项的“法律责任”作了重点界定,“三个办法”分别单列一章进行了说明。
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贷款人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四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可采取《银监法》规定的措施进行监管。这四种情形是: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与此同时,办法也对贷款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约定,指出贷款人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银行监管部门除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监法》对其进行处罚。七种情形分别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新规不会对个贷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贷款新规,特别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否意味着个人贷款门槛抬高?增添金融消费者的麻烦?
市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996年央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是规范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部门规章,但在金融改革的嬗变下,它越来越不适应当今银行业务的需要。贷款新规的出台,可谓一场信贷管理上的革命。新规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
另一方面,新规就个贷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新规提出的“受托支付”管理理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而且办法已就“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