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基于被保险人(即环境侵权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救济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当被保险风险事故(环境侵权损害的事实)发生时,保险人对受害者(第三方)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环境责任保险的本质是弥补损失;(2)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环境侵权责任;(3)环境责任保险所涵盖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治理责任是民事责任;(4)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处理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特定危险的发生。
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构建不仅可以使受害方及时获得赔偿,还可以规避侵权人的破产风险,有利于侵权人的稳定经营和环境保护的发展。
对于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笔者有以下建议:
1.确定合理的覆盖范围。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责任,不包括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显然,这不能满足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
首先,累积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周期长,损失大。如果环境责任保险将它们作为除外责任,启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初衷就无法实现。其次,累积环境责任风险的承保符合承保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具备承保累积环境污染事故的条件。
2.实施责任限额。环境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为了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定,促使环境侵权者重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有必要限制保险金额。同时,还可以实施扣除措施。
3.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点,其发展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该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于累积的环境责任风险,可以采用强制保险进行风险分担,以保证环境责任保险的稳定运行。
4.积极寻求国际再保险,将风险分散到国际保险市场。一方面,这可以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给投保人以充分的保护。同时,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
5.建立一个相对较长的索赔时限。环境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应长于一般财产保险。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保险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最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