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疫情发生前经营正常,征信记录良好、依法纳税,具有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背景,但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
纾困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疫情发生前经营正常,征信记录良好、依法纳税,具有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背景,但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