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贷,一般在房地产交易中出现。如果想卖掉贷款所购房屋,但因贷款没还完拿不到房产证卖不了时,可与买家共同到银行办理“贷转贷”业务,把贷款者名下的贷款转到已向交付了首付款的买家名下。这一过程即为银行转贷。
1、银行贷款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高利转贷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银行转贷法律规定如下:
1、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2、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3、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然是违法的。 银行贷款,要求必须专款专用,同时银行还要承担跟踪贷款使用的责任;如果转贷的,显然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