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其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一般包括:确定此定期存单为质押的定期存单。
到公证部门签定质押协议,协议应该注明被质押的定期存单的账号与期限等,注明它是债务人债务的质押标底,以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等。
有必要经人民法院下达保全令,到定期存单的银行办理此定期存单的保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