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建立贷款登记簿:根据申请建立贷款登记簿。
7、建立贷款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8、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9、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既要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