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有以下扶持政策:
一、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1、对象范围
(1)个人创业者: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其他支持群体:除以上重点群体外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群体)。
(2)小微企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贷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费、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在我市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项目应是最近 5 年内登记注册,且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贷款额度
(1)个人富民创业贷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雇用5-7人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雇用7人以上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最高额度,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招用人员数量,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贷款期限
个人富民创业贷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贴息期累计不超过2年。为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一年一贷。
4、贷款贴息
(一)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富民创业贷支持的重点群体,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对金额在 3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对合同签订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支持,超过 30 万元贷款对合同签订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的 50%予以贴息(不分段计算)。
(二)其他群体,财政贴息按重点群体贴息标准的50%执行。
(三)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 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剩余部分给予不超过 200BP 的贴息。
二、初始创业补贴
对持《就业创业证》的我市户籍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首次创业(在我市第一次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1年以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未在我市参保或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除外),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所创办的创业主体进行一次性补贴5000元,用于创业者的租金、水电、网络等支出。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领取初始创业补贴3年内吸纳就业,并与所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