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号为x栋x单元xx号。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 xxxx年xx月xx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180天,依照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及并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30天内退还本人累计已交付的全部房款,提出退房,解除合同,要求你公司按照合同要求退付房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本人前期已支出的费用(含首付款利息损失、按揭贷款利息、已支付相关税费及登记费)、逾期房租损失及其它实际损失。并无条件协助办理撤销所购商品房的备案,无条件协助办理银行相关撤贷手续,特此请你公司在收到通知日起3日内向本人做出书面答复并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按法律规定完成相关退房事宜,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你公司